不过,培养制定和优化现有的法律规则(即通俗所说的参与立法)的能力,对于年龄阶段普遍处在18-22岁之间的法学本科生来说,确实是比较困难的,因为这个阶段的学生总体上来说,对于社会的运行和法律系统的复杂性难以形成特别全面深刻的认识。
有些实验能够带来巨大的成果,但也可能有巨大的风险。现代社会知识界所主张的伦理和价值观,一般是要求全面彻底的真理、真相和真实的,而反对古人所主张的有所限制、隐瞒和隐讳的,但古人的主张其实还是含有智慧的。
杀人就是杀人,欺诈就是欺诈,如果杀人的动机变成了现实,那么就要遭到不仅是伦理的谴责,还有法律的惩罚。但今天,在基因工程、人工智能、医疗技术等诸多领域,我们已经越来越难预测我们行为的结果。从理念上来说,基于这种情况,我们可能需要概括性地提出一种旨在控制不可预测的后果的、预防性的伦理与法律。目前,高科技的发展已经展示了许多方面突破的可能性。今天也许还需要一种针对后果的预防性伦理与法律。
在行为没有实施、没有产生后果之前,它不能惩罚人,更不要说惩罚动机。如果不能有力地遏制和惩罚闯关者,后面也就一定会有跟进者。起诉和抗辩如祭祀仪式中用作洁净的黄油,起诉理由如同献祭的蔬菜,法论如献祭中的吠陀,法官如同主持祭祀的祭司,罚款类似祭祀的费用,君王应像在履行祭祀过程中,如同对待仪轨那般,严格遵守法论的规则。
种姓较高的应该逐渐还清。最后,它们包含一些印度初民生活的习俗和规则,如婚姻、戒赌和葬礼等方面的规则。因此,本文不讨论佛教法和耆那教法等非印度教的宗教法,也不论及印度域外的印度教法。而规定君王审判应面向东方,其动机则不可见,则属于法的范畴。
同时,生活世界中许多自发和分散的习惯借助于宗教精神的整合与提升,被纳入宗教法体系,就不仅具有了超越凡俗的神圣意义,而且获得了跨越地域的一般性和普遍性。在人类历史发展中,法律与宗教的关系主要呈现出三种模式。
它们被赋予神圣性,从而具有了超越部落习惯的强制性。在公元前1000年前后,出现了指导祭祀的 《梵书》。同样,法论中涉及现实功果的规则,某些违法行为受到现世惩罚,属于可见的功果。①达摩概念的出现和它与利塔概念相连通,标示着人们秩序观的变化,即从关注秩序概念本身开始转向关注如何维持秩序。
在世俗王国,各种世俗法成为支配性法律。在含义和功能上, 达摩与中文的法、拉丁文的 Jus(法)、伊斯兰教的 Sharia(法)以及英文的 law(法),具有某种相似和交叠之处。要求君王穿着得体和集中精力,意在使君王认真对待审判,确保司法公正,属于可见动机的规则。此处的 古代是指雅利安人进入印度后至英国进入印度前的整个历史阶段。
由此,祭祀活动就愈演愈烈,以致形成了 祭祀万能的观念。③知晓吠陀者的贤良之士是指生活在 吠陀时代的人,他们对 吠陀时代的宗教氛围和精神气质具有设身处地的体验和感受。
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印度经历了从游牧社会转向农业社会、从部落转向国家的过程。诗中绳索缠捆辖域的隐喻,让我们联想起中国古代 绳之以法的说法。
这种观点认为,前者没有神启经作为基础,属于利或欲的范畴。吠陀本集最初就掌握在出身于婆罗门种姓的祭司手中,由他们记诵和传给徒弟。在村社层级的潘查亚特法庭中,婆罗门常常主持司法事务,审理案件和裁决纠纷。但古代伊斯兰教国家施行政教合一体制,王权更加强大。这种秩序运行有序,长存不衰,主要承蒙众神鼎力维护。这些婆罗门通常都具有深厚的宗教学养,并熟知达摩,所做出的裁决常常染有宗教色彩。
例如,法经和法论都有种姓之法和人生阶段之法,而大多数法论又加上了国王之法的类别。后者具有神启作为基础,属于法的范畴。
我们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这个概念的含义,即神学宇宙论层面的达摩,宗教祭祀层面的达摩,以及伦理关系层面的达摩。在英国之前,葡萄牙和荷兰曾经捷足先登,占领了印度的一些地区,并在那里推行自己的法律。
要么深陷于经典法律文本之中,被文本话语所编织的意义俘获,而对文本话语的功能视而不见,对文本话语背后隐藏的社会事实视而不见,对经典文本以外实际发挥重要功能的世俗性法律制度和规则视而不见。第一种用法是意指古代印度教法 (Hindulaw),即指古代印度领土内印度教徒所适用的法律,不包括古代印度的世俗法,也不包括佛教法与耆那教法等其他宗教法。
采用 传统印度法这个集合性概念,有助于把握古代印度法的主体,兼顾古代印度法的理想之维和现实之维。在传统印度法中,以达摩为核心的宗教法居于主导地位。为了便于理解,中国从事印度学研究的学者才把 达摩译为 法或 正法。本文如此界定 传统印度法,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在古代印度,印度教是占据支配地位的宗教,印度教法也是影响最大的宗教法。
第四,自我满足的含义和地位。然后,他们继续向东部和向南部地区进发,逐渐控制了整个印度。
伐楼拿与密多罗同时负责维持神界和人世秩序。在 吠陀时代,业 (kama)最初的含义就是指举行祭祀的行为,而达摩在这个领域是指正确和适当履行祭祀之业。
在国家司法层面,婆罗门担任君王的法律顾问,并受君王之托,代表君王审理案件。〔29〕 实际上,这种世俗性习惯在传统印度法的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文所使用的 传统印度法概念,是在整合上述前两种用法的基础上,意指古代印度教法即达摩和由王令、地方和行会规章以及习惯法所构成的古代印度世俗法,不包括古代印度的佛教法和耆那教法等其他宗教法,也不涉及上述第三种用法。后一种惩罚的宗教性质特别明显。第一,吠陀经 (ruti)是印度教最权威的经典,其地位如 《旧约全书》之于犹太教和 《古兰经》之于伊斯兰教。这些法律内容实质上是雅利安人的习惯。
三、法源的宗教根基 在传统印度法中,法源是指达摩渊源,即达摩的根基和表现形式,法论称之为 法相。二是苏摩祭,通过奉献苏摩酒,请求神灵帮助祭祀者实现重大愿望,如国王举行的大规模马祭,就用以庆祝胜利与和平。
关于法、利、欲之间关系的例子很多。另外,印度教的价值体系通过信仰内化于人们的观念之中,从而作为一种法律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型塑并支配着人们的行为。
在传统印度法中,以达摩概念为核心的宗教法占据核心地位。法在效力上高于利和欲,从一个侧面揭示了传统印度法中宗教法的突出地位。